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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硕律师事务所:刑法的“携带、持凶器”“持械”是什么意思?

2024-04-20 23:13:44

  大硕律师事务所:刑法的“携带、持凶器”“持械”是什么意思?李某在打扫卫生时与邻居王某发生争吵,一言不合,两人扭打起来。由于李某身体有残疾,打不过对方,被王某按倒在地上乱踢,并且掐住李某的脖子。李某为了自救,拿着手里的擦地拖把,把对方打晕。王某因头部受伤,现场昏倒。后来经过抢救,王某脱离了危险,但是因为头部的受伤,王某成为植物人。后来李某支付全部医药费,王某也逐渐康复。李某持拖把打伤人的行为会构成刑事犯罪吗?

  1、在《刑法》中有关于“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抢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等名词,这些名词都表示“拿凶器犯罪”,那么这些名词都有哪些区别呢?什么是“持凶器”?什么是“持械”?两者之间有区别吗?

  2、在我国的《刑法》、《刑法》的司法解释,以及类似司法解释的文件中,都没有对“凶器”、“械”作出相应的名词解释。

  3、《刑法》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原来是“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后来更改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这个修改意味着什么呢?

  1、2013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下面其中一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规定的“情节恶劣”。其中的一种情况就包括“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7条修改为:[寻衅滋事案(刑法第293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的一个情形是“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8条明确了寻衅滋事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93条的修改,删除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7条的规定,参照2013年5月“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寻衅滋事应予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

  1、1984年11月2日两高发布《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规定:“携带凶器”,是指携带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铁棍、木棒等足以致人死亡的器械。

  2、2005年6月8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意见》“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3、2009年2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械”是指各种、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

  4、2013年4月2日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2013〕8号)规定,携带米博体育平台下载安装、、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为了制止王某对其继续踢打,把对方打晕,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又因为李某是残疾人,法院可能对李某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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